成都离家出走心理咨询|13 岁女孩离家出走遭侵害,成华区法院判赔心理康复费用,为全国首例

作者: 成都心理咨询 2024-10-30 11:03

13岁的莹莹(化名)离家出走后48小时内,多次遭到六十多岁的陌生人袭击。但该男子坚称性交是双方自愿的,而且他并不承认对方是未成年人。

 

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就这样一起儿童性侵案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宣判。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首次包含3000元心理康复费用。这在全国以往公开案例中尚属首次。以前从未发生过这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这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多位受访者告诉记者,在儿童性侵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远大于物质损失,但在赔偿方面却面临困难。此外,家长很少主动为孩子寻求心理康复。

 

有学者认为,心理康复费用是一种灵活的计划,但本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案件

 

女孩离家出走多次被强奸直至怀孕

 

2017年4月4日晚,13岁的莹莹因父亲不让她玩手机而生父亲的气,抱着家里的小狗偷偷离家出走。

 

离开家后,莹莹漫无目的地走着。当晚23:00左右,在火车北站附近的街道上,遇到了一位骑着电瓶车的老人,63岁的史某。根据莹莹的笔录,对方把车停在她旁边,询问她为什么不回家,父母在哪里。 “我说我和父亲吵架了,不想回去,也没有家。我随口回答说,我是新都人,今年13岁。”莹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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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交谈后,施某将莹莹带到附近小区的一个房间内,对她实施了多次强奸。 4月5日上午,石某带着莹莹来到城东商业广场,给了莹莹50元钱,让她自己玩才离开。当晚,石某再次找到莹莹,将她带到上述小区的家中,再次强奸了她。次日上午,石某带着莹莹来到城北商业中心,准备晚上接她回上述小区,但18:00时莹莹被父母发现。

 

4月7日晚,母亲将女儿抱在怀里,详细询问女儿这几天离家的经历。得知女儿的遭遇后,莹莹父母于当晚12点带着女儿到派出所报警。没想到,在去派出所的路上,我正好遇见了石。莹莹的父亲回忆说,施当时浑身发抖,大喊“勒索!”当时。他控制住史某,拨打了110,警察立即赶到。

 

莹莹后来怀孕并流产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施某为该胚胎组织的亲生父亲。此外,莹莹因癫痫而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智力略低于常人。

 

肇事者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并支付心理康复费

 

10月27日和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石某表示,他确实与莹莹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都是自愿的。他从未强迫或暴力胁迫受害人,并表示他“一直以为受害人只有十七、十八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未满14周岁,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他的心智成熟度和智力发育水平还无法识别和理解性行为的意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性欲。威尔认为,虽然受害人的身体特征可能使被告无法得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但被告利用受害人对性行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不强、不抗拒的情况下实施通奸行为,应构成通奸罪。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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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1年,并支付莹莹赔偿金11520.23元,其中包括后续心理康复费用3000元。

 

讨论

 

大多数家长没有认识到心理康复的重要性

 

“孩子的性侵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还需要鉴定机构来认定,但他的精神状态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鞠红林表示,受到侵犯的孩子往往会责怪自己而不是施暴者,但很多家长会在孩子情绪崩溃时责怪孩子,导致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鞠洪林接受成华区妇联委派,为莹莹提供心理康复指导。 “孩子目前恢复得很好。”在鞠洪林看来,绝大多数儿童性侵受害者家长并没有意识到心理康复对于孩子的重要性,很多人认为这笔费用是不必要的。她解释说,在受伤后告诉别人你的痛苦是一种很少有人直接面对的压力。

 

对于法院判给的心理康复费用,鞠红林表示,资金本来可以通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社会机构获得,但法院决定专门让造成伤害的人承担费用,会让受害人蒙受损失。精神上。安慰的时候,你能感受到内心的支持,寻求帮助的欲望也会更加强烈。

 

当地公益组织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秘书长付艳认为,被侵害的孩子精神损失大于物质损失。她告诉记者,后期的干预过程,包括心理康复,肯定会产生更高的成本。其中,提高受害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尤为重要。过去,他们通过向政府申请项目资金或众筹来解决成本问题。将来,如果有明确的肇事者,那么让肇事者解决这些费用显然会更合适。此外,在付艳看来,儿童性侵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更不用说赔偿精神损害或者心理康复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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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案件面临赔偿难

 

不支持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对因性侵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给予支持赔偿。性侵犯。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些被侵害的儿童在寻求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却面临着困难。 “有的情况下,赔偿只有几??十块钱,从价值角度看,这已经是二次伤害,是对受害人的侮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西华大学法学院讲师钟凯说。

 

专家指出,关键因素是在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支持。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副教授丁宝通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难确定。此外,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严格的赔偿项目,并不会构成从宽量刑的情况,反而不利于充分赔偿。

 

对于心理康复费用,钟凯认为,心理康复费用的赔偿方式有些创新,但从判决本身来看,心理康复费用本质上是物质损失。但丁宝童认为,心理康复费用本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 “事实上,采取了替代的表现计划来补偿精神状态的恢复。”

 

“精神损害赔偿注重人文精神,能够体现人文关怀,同时具有惩罚性。这些价值观是心理康复成本无法替代的。因此,从纯粹的理论角度来看,对于儿童性行为“殴打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是少不了的。”钟凯说。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朱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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