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家出走心理咨询|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中

作者: 成都心理咨询 2024-09-19 11:05

 

如何最大程度保障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刺痛着民众的神经。今年1月至3月,检察机关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增长2.2%。

 

“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性侵案件占52.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回顾近十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被性侵儿童最小仅4岁,6至10岁儿童居多,呈现低龄化趋势。加之该类犯罪隐蔽性强、常为熟人所为、常有师生关系、心理创伤难以愈合、易造成“二次伤害”……不少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认为,此类犯罪是“天底下最大的罪恶”。

 

“对于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在办案过程中,办理虐待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们反复思考着,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几位检察官,他们都提到了一个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儿童的利益”。或许,这就是答案的提纲。

 

强制报告:解决性侵犯案件“发现难”问题

 

近日,2019年《上海妇女儿童权利司法保障白皮书》披露,2019年,上海检察院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已判刑的性侵案件大多为熟人所为,邻居、网友、其他熟人和课外辅导老师分别占24.3%、13.5%、10.2%和8.8%。

 

熟人作案率高,手段欺骗性颇强,这种现象在多次调查中都有发现。2017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一名“爸爸”带着昏迷不醒、裤子上有血迹的小女孩就医,谎称孩子摔倒。医生发现,小女孩是因为下身撕裂出血,于是立即报警。

 

经调查发现,“父亲”杨某竟是女孩的邻居,一年内曾数次用安眠药使女孩昏迷后对其实施性侵。2018年6月8日,杨某因强奸、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强、隐匿性强等特点。”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涂龙科说,此类案件及时报案率低,客观证据容易丢失,可能会错过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大多数情况下,受害小女孩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如果上述案件中,为她做手术的医生没有报警,后果将不堪设想。”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张弓说。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通常面临侦破难、介入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现实问题。”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方云解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愈发残忍,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儿童证言不清、易受干扰等问题突出。

 

为此,2018年6月5日,萧山区检察院会同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首份《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在工作中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或者因工受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人民检察院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派出所,就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与公安机关座谈,探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随后,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佛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等多地相继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湖北省在全省率先建立该制度,已第一时间收到学校、医院举报的26起重大敏感涉未成年人案件。201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检察长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层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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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的出现,有利于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唤醒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理念。”张弓认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难发现”的局面有望得到解决。他说,“或许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生活在温暖的阳光下,让我们努力成为‘小红帽’背后默默守护的猎手。”

 

心理咨询:挽救难以治愈的心理创伤

 

“性侵给儿童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行愈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指出,受访检察官普遍认为,绝大多数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如不进行紧急危机干预和介入,这种症状可能会持续数年甚至终身。

 

“遭受性侵后,部分未成年人会产生抑郁、自闭、强迫性易激惹、孤独冷漠等负面情绪,可能产生自暴自弃、自残行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王亮提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未成年受害者,会担心被同学、朋友发现,“这是一种常见的焦虑思维”。

 

事实上,部分受害者表现得相对平静,并未表现出激烈的负面情绪。王亮认为,应根据受害者日常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任由受害者掩饰、隐藏负面情绪,缺乏及时有效的疏导和治疗,一旦爆发,杀伤力不可小觑。

 

2015年8月,一名小女孩在幼儿园被保安猥亵,案发期间,女孩父母为了争取社会支持,将女孩个人隐私曝光在网络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陈聪聪发现后,立即要求女孩父母停止曝光女孩隐私,并严格保密。

 

“媒体的曝光以及对案情细节的描述、刻画,为网民提供了‘对受害者产生认同感’的可能性,会导致受害者承受舆论谣言、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压力,持续沉浸在性侵阴影中,造成更大的心理创伤。”陈聪聪说,虽然受虐女孩随后被转入心理咨询中心接受专业诊治,但仍然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如果错过了最佳心理辅导时期,会给孩子的一生带来更多的伤痛。”涂龙科认为,案件发生后,应尽快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专业心理干预,借助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士的帮助,预防和缓解未成年人创伤后应激障碍。

 

曾多次与心理咨询合作为受害者进行心理咨询的王亮坦言,“首先要远离案发现场,照顾好受害者,尽量稳定其情绪,避免造成进一步的心理伤害;其次要建立受害者对周围环境和人的信任,尽快提高其安全感。”王亮还关注到一些更为迫切的现实问题——当前法律对心理伤害的认定不足,受害者尤其是其监护人对心理治疗的接受度较低,专注于性伤害心理咨询的实力和专业性有待提升。“希望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心理咨询,让更多专业人士加入到帮助未成年受害者的行列。”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地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心理咨询解答群众关于子女家庭教育等问题,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

 

“我们要像预防火灾一样预防女童遭受性侵,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被侵女童的隐私。”王亮呼吁,要把对被侵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提高到新的高度,并以此作为衡量司法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尺。

 

“一站式”办案:拒绝“二次伤害”

 

司法机关除了处理案件外,还有责任减少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如果让受害者反复讲述被侵害的细节和过程,原本可能被遗忘的经历就会在记忆中不断强化,让恢复过程变得更加困难。涂龙科说,目前只有检察机关强调了此类案件的专业化处理,受害者在其他不同的司法环节仍有可能被反复问询。

 

如何将对被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是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的。因此,“一条龙”办案取证机制应运而生,使案件问询、取证、心理疏导等工作一次性完成,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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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首创检医合作模式,将讯问现场设在医院。“一方面依托专业医疗资源,确保未成年受害人尽快接受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另一方面保护受害人的隐私,走医疗绿色通道,减少心理伤害。”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奇谈到自己经手的一起猥亵儿童案,当时他用游戏的方式让受害女孩放松警惕,最终顺利完成生物样本采集,固定关键证据。

 

与“检医合作”模式不同,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2015年设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现场,选择的是“检警合作”模式。奉贤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组组长姚倩楠介绍,刑事案件办案一线在派出所,报案材料、讯问笔录等都是在派出所完成的,将取证现场设立在一线派出所,有利于案件办案。

 

记者了解到,证据收集、心理疏导、体检、同步录音录像,几乎是“一站式”取证现场的标配。姚倩楠举例说,“如果需要调阅笔录,司法机关可以调阅录音录像,根据受害人当时的语气、反应来了解情况。”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需要有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等适当成年人在场。一般来说,家属的陪伴能够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但有时也会使未成年被害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难以回答问题。“一站式”取证现场的设立,也解决了姚倩楠多次面临的尴尬局面——如果再出现类似情况,经过沟通,法定代理人可以被带到隔壁的心理咨询室,通过单向透视玻璃和声音采集系统监督询问过程,大大减轻了被害人的心理压力,促进询问的顺利完成。姚倩楠透露,截至2020年4月,“一站式”取证现场已询问了58名未成年被害人。

 

“建议建立完善办理儿童性侵害案件‘一站式’问询机制??。”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利的一项建议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回应称,将加快推进“一站式”问询场所建设,进一步推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问询场所建设。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全国已建立330多个功能比较齐全的“一站式”询问求助专区,并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一站式取证”。

 

司法援助:为处境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

 

生活困难、心理创伤、辍学、康复困难……案件审理结束后,一些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陆续面临各种困难。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迫切困难,《意见》出台,(以下简称《意见》)。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难往往不是经济困难。《意见》洞察这一现状,不强调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经济救助与其他相应救助方式并举,积极推进实施经济救助、思想引导、心理治疗、教育救助、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深谙综合救助精髓的许淑燕,将司法救助方式概括为“补缺”。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室的许淑燕,曾为一名遭亲生父亲性侵的13岁留守女孩,联系、协调多个部门进行司法救助,涉及心理、家暴、教育、经济等多个问题。

 

女孩原本无处可住,学业难以继续,经与检察院沟通协调,现已重返校园,并免除部分学杂费;村社工找了大学生辅导其功课,许淑燕到学校给女孩送复习资料、辅导;女孩母亲误解女儿诬告父亲,对女孩打骂,导致女孩离家出走,母女关系不好。心理咨询、司法社工许淑燕多次上门辅导、调解。目前,亲子关系稳定,仍在接受心理辅导。

 

不难看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不是检察机关单独就能完成的,而是一项社会工程。“只有构建完善的办案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才能有效凸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责任。”许淑艳反复对记者表示,检察机关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衔接其他部门,运用专业力量联手救助,及时为未成年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经济、心理、家庭教育等司法救助,打通救助通道“最后一公里”。

 

“司法救助制度也应与社会支持相结合、有机衔接。”屠龙克建议,公安、检察、司法、民政、教育、团委等部门要积极与社会团体协作,推动形成由党委主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全国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黑名单”:教师上任须先查性侵记录

 

最高检曾曝光过某地一名中学生被老师性侵的案件,他担心要转学或影响学业,不敢报案,结果一年多时间被多次性侵。据“女童保护”统计,2018年媒体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210起是熟人所为,其中涉及师生关系的有71起,占比33.80%。如果没有外界干预,性侵者不会自动停手。

 

事后打击不如建“防火墙”锁住源头。教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群体,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较多。对此,检察院决定将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史的人员拒之门外,从源头上杜绝性侵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完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工作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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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广州市检察院上线了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因收录了近三年广州市性侵犯罪定罪案件信息,被部分网友戏称为“反狼黑名单”,并建立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就业查询制度,凡有性侵犯罪犯罪记录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就业。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正在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库。

 

该数据库上线300多天,带来了哪些变化?“针对具体岗位的入职审核精准度有所提升,同时通过加强类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漏洞。”广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王银梅说,该数据库除了收集被告人信息外,还记录了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年龄、与被告人关系等相关信息。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数据库对类案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准确掌握案件特点和规律。“我们发现学校监控巡查、外来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督促相关学校整改。”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4月30日,该数据库收录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犯罪743起,共筛查广州市约2.3万名教职??工,包括新入职员工和老员工,未发现相关犯罪记录。据广州市检察院介绍,该院即将上线智慧未成年人司法平台,专门设立“信息库查询”区域,用人单位可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有效提高查询效率。下一步力争今年实现广州市所有教职工全查询覆盖。

 

目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检察院已先后牵头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省级就业查询制度。截至2020年4月,上海有关部门已筛查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近27万人,对26名有性侵犯罪记录人员予以不录用或辞退。

 

屠隆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库的推广表示十分期待,并建议进一步扩大查询范围,引入专业风险评估,对符合条件且具有较高再犯罪风险的犯罪分子,试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

 

目前,“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违法案件数据库、就业查询等建设内容已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全国性制度机制。

 

- 结尾 -

 

来源|检察日报

 

文件|胡昱涵

 

摄影|王万军银妹

 

编辑|沈建鹏、王红雷、李阳

 

评论 |赵玉田小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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